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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克民法剧场 】有条必借?——签了借条就得借钱吗?

发布时间:2024-12-24 | 浏览次数:
“哥,咱得实话实说,你混得好,主要是因为你脑子好使,所以眼光准,你心地善良,所以运气好。”
张三几句话下来,李木已经飘的找不着北了。
今儿这局,实际是张三想借点钱。
张三很早就盯上了一个营生,就是在小区里开个小超市。他住的小区里没有便民超市,大家买包烟都得出小区大门,而且这边地上车库这么多,随便租一个车库,都不用装修,摆上货架子就行。想法挺好,可他没钱啊。于是他找到李木,阿谀奉承一番,把李木抬到飘飘然。
紧接着他话锋一转,说:“哥,你得帮帮你没本事的弟弟,借我十万块钱。”
李木这会儿头脑正热,说:“成啊。”
张三趁热打铁,“哥,那我给你写个欠条。”
说罢,张三掏出纸笔,写道:“今借李木十万元整。”
欠条摆在眼前,李木酒醒了一半,心说毁了,牛吹上去怎么再下来呢。面儿上,他还是得稳住,假装不在意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道:“下午去找我拿钱。”
当天下午,李木连夜出行。
张三找不到人,便给他打电话,是他媳妇儿接的。
张三问:“嫂子,我哥呢?”
“你哥出门忘带手机了,你有事?”
“对啊,我哥说好了,借给我十万块钱,今儿得给我了。”
“嗨,你哥哪来那么多钱,他说啥你别当真啊。”
“哟,嫂子,您这是逗闷子呢?白纸黑字写了名字的,我哥得认。”
“听说过朋友间一旦借了钱就做不成朋友了,看来,这不借钱也不行。不行就不行吧,我家老李又不欠你的。”借条一旦签了,出借人是否应当出借?民法典说,非也。借款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借款合同,另一类是民间借贷合同。其中民间借贷合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在诸多借款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为特殊。
民法上的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一诺即成”,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因此,协议达成后,贷款提供前,贷款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贷款人履行诺言,提供贷款。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纯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产生于熟人亲属之间,多有无偿和互助属性,因此不宜给出借人增加过重的负担。即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借条,贷款人没有义务必须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是否提供贷款属于贷款人的自由。贷款提供之前,贷款人可能由于自己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对于借款人的信用产生疑虑,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有“反悔权”,撤回允诺,以免遭受损失。
同时,双方也不能提前约定让贷款人提前放弃自己的“反悔权”。因为如果允许贷款人放弃原来可以拥有的反悔权,那就意味着贷款人不享有“放款的自由”,而是承担了“放款的义务”,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和公平原则。
所以,既然李木未支付借款,那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张三无权要求李木履行合同(出借款项),更无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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