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一至二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被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不得妨碍证人作证和报复证人。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二、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三、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4、核对笔录和自行书写证言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也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言材料。
5、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6、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四、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按照《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行使以下权利: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